民調組織調解成功 法院判決按約履行
作者:劉海波 發布時間:2007-06-25 瀏覽次數:1666
本網淮安訊:日前,高溝法庭審理了一起因不履行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所引發的訴訟,一審判決被告履行調解協議所確定的義務。
法院查明,原告林某某與被告朱某某均為漣水縣楊口辦事處某村村民。為界址問題兩家素有矛盾。2006年3月,被告在靠近原告宅基地的自家廢地上植樹,致雙方矛盾加深。經漣水縣楊口辦事處人民調解委員會多方調解,雙方于2006年3月27日達成協議,約定雙方共同將界址線兩側70厘米范圍內的樹木及障礙物清除。在原告按協議清除樹木及障礙物后,被告一直未履行協議。在經過多方協調沒有結果后,原告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按約履行。審理中,被告主張同意按協議履行,但協議中南北兩界址點間兩邊70厘米范圍內的所有物體均必須清除。這是因為在南北兩界址點東側,除被告廢地以外,在被告廢地南側、原告宅基地東側還與另外三家的土地相鄰。
法院認為:原、被告兩家為界址矛盾,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已經達成協議,該協議有民事權利義務,不違反法律規定,具有民事合同性質,雙方應當依協議履行。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協議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對被告要求原告將界址線兩側70厘米范圍內的所有樹木均予清除的主張,因該主張涉及原告與其他三家的界址,而原、被告間所簽協議并不涉及第三人,故被告的上述請求不應支持。經調解未果,遂依法判決被告朱某某清除栽在雙方界址線東側70厘米范圍內的樹木,并承擔了訴訟費用。目前,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