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2007620,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判決一起因清運垃圾而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雖然原告張菊花因證據不足被判決駁回了訴訟請求,但該案所暴露出來的物業管理問題卻令人深思。

張菊花、高凱均居住在青山小區1號樓,被告周慶祝居住在2號樓。由于小區內一堵院墻需拆除,物業管理公司人員遂找到從事個體建筑業的高凱,雙方協商由高凱拆除院墻并負責清理拆下的建筑垃圾,作為勞動報酬,物業管理公司將小區內的4塊樓板送給高凱。后張菊花的丈夫丁建成需用樓板遂找到高凱協商,高凱同意將樓板給其使用,丁建成亦承諾由其負責清理垃圾。但丁建成將樓板拉走后一直未清理垃圾。2006220日上午,高凱與周慶祝一起找丁建成質問未果,高凱卻與張菊花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執。當日17時左右,張菊花到徐州市中心醫院檢查、治療,后又分別于200622522632到徐州市中心醫院門診治療,共花費醫療費689.2元。20072月,原告張菊花訴至法院,要求高凱、周慶祝承擔賠償責任。

在庭審過程中,根據被告高凱的申請,法院調取了原告張菊花2006220在徐州市中心醫院的X線報告,該報告顯示原告張菊花“腰椎退行性改變伴側彎畸形。右側股骨頭無菌性壞死。腰椎、骨盆及雙髖節未見明確骨折征象”。

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侵權法律責任的成立既要有違法的侵權行為,還要有相應的損害后果,并且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本案中,原告張菊花主張被告周慶祝指使被告高凱對其實施了毆打,根據現有的證據來看,尚不足以證明原告的主張。并且2006220徐州市中心醫院的X線報告顯示原告張菊花的腰椎、骨盆及雙髖節未見明確骨折征象。故對原告張菊花要求二被告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