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執行出路在于改革
作者:魏東 發布時間:2007-06-21 瀏覽次數:5753
本網徐州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予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委托執行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解決跨轄區執行案件,切實保障跨轄區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有效措施之一。 所謂委托執行,是指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在外地的案件,不再由出具裁判的法院去執行,而由其委托財產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所在地法院執行。
近年來,隨著執行案件的大量增加,跨地區、跨省份委托執行的案件也在不斷增加,目前委托執行在執行工作中所占的比例逐年上升。 然而,在目前的執法環境下,委托執行確實面臨著重重困難,難以打開局面。筆者認為,委托執行的最終出路在于改革。
一是進行體制方面的改革。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通力合作,緊密配合,形成合力,堅決抵制地方保護主義,充分發揮人民法院整體優勢,切實搞好委托執行。被執行人、被執行財產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需跨縣(市、區)或市(地、州)執行的,除少數特殊情況之外,一律實行委托執行。被執行人、被執行財產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亦應以委托執行為主。少數案件確需異地執行的,執行法院應當首先與當地人民法院聯系,當地人民法院要積極協助執行,不得消極應付,更不得拒絕協助;對應當司法拘留的人員,要交由當地人民法院辦理,當地人民法院不得延誤,當地公安機關不得拒絕羈押;發現妨害司法和擾亂公共秩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移送當地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有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受理,不得借故推諉,放縱犯罪。
二是進行執行內部機構改革。改革和健全執行機構,充實執行人員,把受托案件納入本法院崗位目標責任管理。建議有條件的法院設立受托案件執行機構,確定專人負責,并在法院內部考核中將受托執行案件納入本院崗位目標責任管理考核,要將受托案件同本院執行案件同等對待,不得借故拒絕、消極應付,不得久拖不執。受托法院未盡職責的,委托法院應當報告受托法院所在地的黨委、政法委、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上級人民法院,給予有關責任人以黨紀、政紀處分。
三是進行指定委托和提級執行改革。各省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將工作基礎較好的基層或中級法院確定為承擔省高院指定委托和提級執行的專門法院,統一辦理外省法院委托執行案件,初步建立起一個全省范圍內的委托執行新格局。通過提升管理層級、集中管理、強化受托法院的責任等一系列措施,大幅度地提高了外省委托案件的執結率。
四是進行執行法官培訓和教育改革。抓好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使每個執行干警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及全國法院一盤棋的思想,從思想根源杜絕地方保護主義。在對執行干警的培訓和教育上,應加大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加大大局意識教育,同時,加強隊伍的業務建設,提高執行工作能力,從而搞好委托案件,實現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