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心調解為和諧-江蘇省新沂市法院瓦窯法庭王茂峰調解事跡
作者:李婷麗 發布時間:2007-06-19 瀏覽次數:3493
王茂峰,男,1969年8月生,現任新沂市人民法院瓦窯人民法庭庭長。他政治思想堅定,組織紀律嚴格,是一名優秀的共產黨員;他服從組織安排,扎根法庭十七年,無怨無悔;他清正廉潔,秉公執法,剛正不阿;他忘我工作,多辦案,辦好案,辦鐵案;他注重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深入細致地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當事人和解和息訴服判,堅持多調少判,調判結合,真正做到案結事了,訴息人和。他每年審結的案件,調解結案達70%以上,無一矛盾激化,無一上訪纏訴,為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自參加工作以來,王茂峰同志先后二十余次被本院評為“先進工作者”、“辦案能手”、“十佳法官”等;2005年5月,被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全省優秀人民法庭庭長”;2006年4月,被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評為“徐州市優秀人民法庭庭長”;2007年4月,被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全省優秀法官”。
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通常是一些關系老百姓生產生活的事情。王茂峰同志認為,群眾利益無小事。對每一起案件,都要竭盡全力做好。而訴訟調解是化解當事人矛盾、解決當事人糾紛的最佳方式。案件能否調解成功,從一定程度上來講,與承辦法官的調解藝術和技巧相關聯。但更為重要的是,承辦法官要具備一顆強烈的責任心,要把當事人的事當作自己的事來辦,要有公心、愛心、細心和耐心。
牢固樹立公平正義的理念,具有公心
只有公平合理、能夠充分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最大程度地實現利益平衡的調解方案,才能得到當事人的接受。因此,協議內容是否公平顯得尤為重要,這就要求承辦法官必須具有公心,這也是防止糾紛反彈的重要心理基礎。2003年,他審理的韓某與沙某土地使用權糾紛一案,雙方爭議比較大。他親臨現場勘驗,實地走訪,在充分掌握了雙方當事人關注的問題后,庭審中他提出了一個折中的調解方案供雙方參考,結果雙方都欣然接受,一起糾紛得到及時有效的化解。事后,原、被告雙方為表達謝意,共同署名制作了一面錦旗送到了法庭。
切實為案件當事人著想,具有愛心
民事訴訟的調解工作,表面上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過程,實質上更多的包含著承辦法官和雙方當事人交流意見和情感的內容。有些案件,比如婚姻家庭類糾紛、繼承糾紛、鄰里糾紛,往往都融入了較強的感情因素,如何激發當事人之間的愛心、如何切實為案件當事人著想,通常也是調解成敗的關鍵因素。2004年,他審理的李某與姚某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雙方在訴訟前已經打過一場官司,而且是經過法院強制執行結束,矛盾非常對立。此次糾紛雙方互有損傷,一方經鑒定還構成輕傷,一場漫長的訴訟現實的擺在雙方的面前。經調查了解,得知兩家發生糾紛前關系一直很好。于是他以此為調解基礎,通過分析糾紛給雙方帶來的弊端,繼續發展下去的危害等角度展開充分的調解工作,最終引導雙方握手言和,當庭清結了賠償款,一場曠日持久的訴訟得到及時避免。開庭結束后,雙方為表示對法庭的感謝及和好的誠意,共同設宴一桌,而且要求他當場主持見證。后經回訪得知,兩家合好如初。
準確把握當事人的心態,不厭其煩,具有細心和耐心
民事案件調解工作,是個不斷反復的說服過程,需要有艱苦細致的工作作風,要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準確把握當事人的心態,因此需要有細心和耐心。2006年下半年,他審理的一起臨時土地使用權糾紛,原、被告系親叔侄關系,原告將土地臨時租賃給被告使用,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協議。在使用過程中,雙方關系惡化,為此對簿公堂。被告在租賃的土地上已經進行了大量的投資,原告堅持要求被告將建筑物予以清除并返還土地。經交流,被告投資所建的建筑對原告來說有利用價值,原告因為和被告爭氣而不愿接收。如果判決清除,將會給雙方都帶來巨大損失。他決定暫緩判決,進行了冷處理,經多次做雙方思想工作,最終促使原告接收了被告的建筑物、給予被告適當補償而結案,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王茂峰同志就是這樣默默無聞地工作著,用自己的真情和汗水,鑄就天平的公正,促進社會的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