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之間因一時困難,互相借個款,本屬正常,也是社會公德倡導的。但發生在沭陽境內一樁借款,出借人通過中間人借出2萬元現金,說結帳時沒有還款卻欠條被撕毀;欠款人說巳還清才撕毀欠條。出借人持撕毀粘貼欠條起訴欠款人,從一審打到二審,從勝訴又到敗訴,個中教訓實在令世人記取。

借款

2006327,江蘇省沭陽縣沭城鎮居民姜艷,女,27歲,因做生意一時缺錢,經朋友徐愛梅介紹從同鎮居民李娟(女,28)處借款20000元,并立欠到據一張給李娟,內容為:“今欠到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擔保人徐愛梅,經手人姜艷,2006327”。因在出具該借據后李娟稱如果不歸還該借款只向徐愛梅要錢,徐愛梅又要求姜艷出具一張欠20000元借據給自己。

撕據

借款發生后,李娟委托徐愛梅向姜艷索款,姜艷稱,自20064月至9月三次通過銀行匯款給徐愛梅9000元,另11000元是徐愛梅到自己家拿的現金,沒有讓徐愛梅出具收條,至9月底共計還清20000元借款。20061126姜艷通知徐愛梅帶欠條到沭城鎮居民呂秀娟書庫結帳。當時在場有徐愛梅、李娟、姜艷和呂秀娟。姜艷說當天結帳就是收回欠條。因此,徐愛梅拿出兩張欠條,姜艷當即撕毀后扔到地上,隨后就先走了。李娟稱,經徐愛梅手只收到姜艷6000元還款,結帳時姜艷沒有還款就把欠條撕毀后由其丈夫帶走,我沒有辦法才把撕毀欠條拾起粘貼后起訴姜艷。

索款

  2006125日,李娟持撕毀粘貼欠條訴至沭陽法院,要求姜艷歸還借款20000元。同時提供了徐愛梅、呂秀娟證人證言及結帳當天下午徐愛梅與呂秀娟通話錄音等證據。

  沭陽法院一審后認為,姜艷經徐愛梅介紹從李娟處借款20000元后向李娟出具欠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姜艷經徐愛梅手已歸還李娟借款6000元,亦得到了李娟及徐愛梅的認可,予以確認。雙方當事人之間借貸未約定支付利息,應視為不支付利息。姜艷辯稱,全部借款已歸還介紹人徐愛梅,李娟不予認可,姜艷又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故對姜艷辯解不予采信。姜艷尚欠李娟款14000元未歸還的事實,亦得到了證人徐愛梅、呂秀娟證言證實,證人徐愛梅是雙方當事人朋友,證人呂秀娟是雙方當事人結帳的現場人,徐愛梅、呂秀娟與雙方當事人之間均無利害關系,證人證言具有客觀真實性、關聯性,予以認定。2007111日,沭陽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姜艷歸還原告李娟借款人民幣14000元。

駁回

一審宣判后,姜艷不服,向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上訴人與李娟從未發生借貸關系。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當事人撕毀條據應當視為債務清償完畢。現李娟提供撕毀后重新拼接粘貼的借條,存在嚴重瑕疵,不能視同書證原件,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李娟應當承擔在債務未經清償的情況下由上訴人強行撕毀借條的舉證責任,而李娟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實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后果,其主張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改判,駁回李娟訴訟請求。被上訴人李娟答辯稱,一審判決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宿遷中院二審查明事實除與一審認定“結帳在場人包括李娟在內”不一致外,其余事實一致。根據姜艷、李娟及徐愛梅、呂秀娟的一致陳述,20061126日上午,徐愛梅應姜艷之約到呂秀娟書庫結帳,呂秀娟在場,李娟沒有在場;結帳前呂秀娟并不認識徐愛梅,姜艷系長期在呂秀娟書庫批發圖書的客戶。

宿遷中院二審后認為,20000元借款應當認定為出借人李娟與借款人姜艷之間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姜艷關于出借人系徐愛梅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李娟以姜艷出具的已被撕毀且粘貼的欠條向姜艷主張債權,因該欠條具有嚴重瑕疵,不能視同書證原件,不能作為有效的債權憑證,姜艷稱該條據系清償完畢后由徐愛梅交給她撕毀的,符合一般的交易習慣,姜艷對還清借款已經完成舉證責任。李娟對姜艷在未償還借款的情況下強行撕毀欠條的主張,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對此,李娟雖提供錄音書面資料,因姜艷及呂秀娟不予認可,李娟也無法提供當時的錄音以供核實其真實性,故不予采信;李娟提供的徐愛梅的證言,因徐愛梅既是本案借款的擔保人,又是李娟委托的索款人,與李娟之間存在特殊的利害關系,其證言效力較低;呂秀娟在一、二審中的證言均不能證實結帳的內容和撕條的真正原因。故上述證據不能證明李娟的主張,二審不予支持。鑒于姜艷將借款直接償還給李娟的受托人徐愛梅,徐愛梅的收款系代理李娟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李娟承擔,視為姜艷向李娟償還了全部借款20000元。一審判決認定姜艷未還清借款事實錯誤,導致實體判決不當,應予糾正。612,宿遷中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有關此案的民事判決;駁回李娟對姜艷的訴訟請求。(本案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官點評:此案雖然標的不是很大,但諸多教訓卻值得人們在經濟交往中記取。首先,被告借一次款卻打兩張欠條分別給出借人和擔保人,這是容易給不講誠信人鉆空子的,有可能會帶來借一次款還兩次債。好在本案出借人和擔保人還算誠實,沒有發生重復索款;其次,原告既巳委托擔保人向欠款人索款,就應該只向擔保人要款,本筆借款主要是擔保人介紹促成的,擔保人有義務督促借款人按時還款。不能今天委托,明天又不委托,這樣最容易發生糾紛;第三,通過中間人借款,還款時一定要有書面收據,這樣就不會發生糾紛;第四,借款時如果有利息約定,一定要注明在借條上。否則,一旦發生糾紛,只要借款人不予認可,法院就無法保護口頭約定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