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531,江蘇省啟東法院審結一起惡意串通非法轉讓他人財產的案件,判決惡意串通的買賣雙方陳輝、姜維新返還給原告楊凱燕所有的變型拖拉機一輛,并賠償車輛失控期間的折舊費用8043元,兩被告互負連帶責任;判決被告啟東市萬通機動車交易所、啟東市農機監理所因監理疏漏對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2003年,原告楊凱燕以28500元購買蘇F-T5273號變型拖拉機一輛。200433,被告陳輝向原告楊凱燕借用該拖拉機及行駛證,并出具借條一份,言明53歸還。310,陳輝擅自與被告姜維新簽訂舊機動車買賣合同,將該借用拖拉機以22500元的價格轉讓給姜維新。同月24日,陳輝在惠萍派出所私自調取楊凱燕的戶籍證明后,于26日和姜維新一同前往被告啟東市萬通機動車交易所辦理交易手續,交易所未核對買賣雙方的身份,僅上網查詢該交易車輛非盜搶車輛后即出具了交易服務發票。當日,交易雙方憑服務發票至被告啟東市農機監理所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在填寫過戶申請表時,姜維新委托同去的朋友楊新春代為在車主簽章一欄中簽名。20045月份,楊凱燕得知借出拖拉機被陳輝轉讓,即向啟東市公安局報案,公安局以本案屬侵占自訴案件為由未予立案。2006430,楊凱燕向啟東法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陳輝、姜維新歸還車輛,并與被告啟東市農機監理所、啟東市萬通機動車交易所連帶承擔賠償原告車輛失控期間的折舊費8850元的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同時也屬刑事自訴案件范疇,現原告就民事部分先行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被告姜維新在購買拖拉機時根據陳輝出示的行駛證即可知曉該拖拉機為楊凱燕所有,應當知道陳對該拖拉機既無所有權亦無處分權,但仍與其簽訂了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該合同無效。因該合同無效,不發生物權變動效力,原所有人仍享有所有權,被告陳輝、姜維新應當返還車輛。

被告啟東市萬通機動車交易所在辦理舊機動車交易過程中只對交易車輛是否屬盜搶車輛進行了查詢,但未嚴格核對原車主的的身份,即開具了作為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必備書面材料的交易發票,顯然其工作流程上存在疏漏。同理,根據《江蘇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工作規范》之規定,辦理過戶手續應由申請辦理的機械所有人持行駛證及相關證明至監理機構辦理,并簽名蓋章。農機監理所的未認真審核即同意過戶,存在過失。故對原告的損失,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