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泰州訊:530上午,江蘇省靖江法院不公開審理被告人錢某等五人搶劫一案,其中有三人系未成年人,法院結合被告人具體犯罪情節、一貫表現、社會危害程度,當庭判決四名被告人緩刑。宣判后,法庭除了對未成年緩刑犯進行教育外,還與三名未成年緩刑犯的家長簽訂了監管責任書。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今年61日正式實施。靖江法院為貫徹實施未成年人保護法,他們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充分發揮少年緩刑犯家庭的教育作用,增強家長的監管責任,推行少年緩刑犯家長監管責任制度,營造少年緩刑犯改造的良好家庭環境。

家長監管責任書,要求家長從十二個方面監督未成年緩刑犯可能出現的不良行為,即:有無正當理由過晚回家或在外住宿、曠課的行為;有無攜帶管制刀具的行為;有無打架斗毆、辱罵他人的行為;有無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的行為;有無偷竊、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有無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的行為;有無觀看淫穢的音像制品、接聽色情電話、閱讀不健康書刊的行為;有無經常至網吧、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進入的娛樂場所的行為;有無與社會上不宜交往的人員交往的行為;有無吸煙、酗酒的行為;有無對父母指出的不良行為不予接受的行為;有無至每月28日不到法院少年合議庭匯報自身改造情況的行為。

家長監管責任書要求如家長發現緩刑犯罪分子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向緩刑考察機關和法院刑事審判少年合議庭報告。責任書一式三份,法院、家長、社區矯正機構各執一份。

未成年緩刑犯錢某的父親在簽訂家長監管責任書后說,以前我們對孩子不知道怎么管教,現在法院的家長監管責任書將監管的內容寫得明明白白,作為家長我知道該怎么監督管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