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電子郵件引發的個人網絡隱私權思考
作者:朱林軍 發布時間:2007-05-30 瀏覽次數:2502
目前,垃圾電子郵件的侵害已幾乎到了無孔不入的地步,這些垃圾郵件有的充斥著色情和廣告,有的甚至攜帶著病毒和木馬,伺機破壞我們的計算機系統,有的則是自動打開瀏覽器的窗口,將我們帶到毫無意義的網站上去。當我們將這些垃圾郵件刪除時,真正重要的郵件很有可能則被誤刪了。
由此表明個人的網絡隱私權已受到嚴重侵犯,這種侵犯有的是網絡廣告商和寄發垃圾郵件的人大量非法搜集他人電子郵箱的行為,有的是網站所有者有價非法轉讓電子郵箱用戶的相關資料的行為。獲取到網絡個人信息后,一些不法之徒就可以不費吹灰之力大量發送垃圾郵件,進行網絡侵擾。因此,強化對個人網絡隱私權的保護已成為當務之急。
一、網絡隱私權的概念
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當這一權利出現在網絡及網絡環境中,便產生了網絡隱私權。
網絡隱私權是指公民在網上享有的個人私事不受公開宣揚、私人生活不受干擾與私人信息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
網絡隱私權中的主要內容是與網上資料有關的,根據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CNNIC)的規定,所謂個人資料,即指姓名、年齡、通訊地址、血型、種族等,除此之外,還應包括個人的背景資料,如個人文化程度、愛好、職業等。
網絡隱私權應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
1、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信息的保護不能單單限于個人信息的獨享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利用,而要賦予個人主動進行自我保護的權利。正如哈佛法學院憲法教授Charles Fried 30年前主張的那樣:信息隱私的理念,似乎不應該只局限于不讓他人獲取我們個人的信息,而是應該擴張到由我們自己控制個人資料有關的,用戶流向。
2、個人領域與個人活動的不受干擾的權利。對此類網絡隱私的保護,常常禁止其他人包括網絡服務商、黑客等不當窺視、泄漏、干涉他人的私事或篡改、監視他人的電子郵件。
3、個人生活安寧權。在網絡四通八達的今天,來自“黑客”的各種攻擊和惡作劇讓人們防不勝防,安寧的生活可能隨時被打破。另外網絡存在的色情、淫穢等不良信息也會構成對網絡用戶家庭安寧生活的破壞。
二、列舉侵犯個人網絡隱私權常見三種的表現形式
目前,侵犯個人網絡隱私權的表現形式越來越多,筆者試歸納了其中常見的三種表現形式:
1、對個人通訊內容進法非法侵害、監聽。這主要表現為非法截獲、篡改、監看他人電子郵件和非法監視雇員在辦公室的工作情況。這其中既有黑客的行為,也有網絡服務商非法轉移或關閉客戶郵件,還有公司企業以“管理工作”為由在網上監看職員的工作狀況。
2、擅自宣揚、公布他人隱私。在Internet上,通過個人主頁、論壇、聊天室、BBS等公開板塊擅自宣揚、公布個人的相關信息及一些商業秘密。
3、利用即時通信軟件工具騷擾他人。經常可以發現的是,在QQ、MSN上,一些不道德的網民私自將網友的信息告知第三方,使他人遭到騷擾,侵犯了網友的隱私權。
三、目前我國禁止侵犯個人網絡隱私權的相關法律法規
1、《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不得在網絡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權。
2、《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互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58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從事竊取或者破壞他人信息、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四、強化個人網絡隱私權保護的建議措施
以上所述禁止侵犯個人網絡隱私權的相關法律法規是很籠統的,在實踐中難以具體操作。為此,筆者試從網絡本身、網絡服務商、網絡使用者三個方面提出如下建議措施來切實強化保護公民的個人網絡隱私權。
1、加強對網絡本身的管理。要對網絡信息進行限制,規定對網絡信息的輸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個人合法權益,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加強對網絡服務商的管理。網絡服務商是互聯網接入和相關服務的提供者。為了凈化網絡信息和保障網絡安全,應明確規定網絡服務商所應承擔的一系列義務。比如:網絡服務商有義務對用戶輸入的信息進行經常性檢查,一旦發現禁止性信息,及時作出適當處理對那些具有反動、淫穢等禁止性內容站點所發送的信息有義務進行監察,防止禁止性的信息傳遞至用戶,對輸入禁止性信息的用戶應當及時告知,并報告有關主管機關,以便其作出查處,網絡服務商有義務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網絡的管理,協助司法機關對網絡犯罪的偵查。
3、加強對網絡使用者的管理。禁止網絡使用者在網絡上輸入和傳遞禁止性的信息,禁止利用網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違反規定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要求網絡用戶在服務商登記取得入網帳戶時使用實名登記,對未成年人則只能由其監護人依法取得的網絡帳戶入網,監護人應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如果違反網絡管理規定,其監護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除了加強對以上三個方面的管理外,我們網絡使用者也要從自身出發,增強網絡隱私權的自我保護意識。
參考文獻:
[1]李亞虹:美國侵權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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