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江蘇省新沂市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方某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付出了慘痛的代價。
2006年4月15日,江蘇省新沂市港頭鎮李某以該鎮一企業欠其煤炭款3萬余元久拖不付為由,將該企業告上了法庭。李某起訴前因要到外地做生意,便與代理人方某簽訂代理合同并支付了代理費及法律文書生效后的申請執行費用,約定由方某代收法律文書、代收案款、代為申請執行等。法院受理后經開庭審理,于同年5月20日作出判決,由被告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李某煤炭款3萬余元并承擔訴訟費用。法官在判決書后附有法官寄語,告知當事人:被告是法人的,原告申請執行期限為自判決生效后6個月。2006年5月21日方某及被告某企業到法院領取了判決書后雙方均未上訴。2006年6月6日判決生效后被告一直未給付欠款。
2007年4月10日在外經商的李某回鄉,向代理人方某詢問執行事宜,如夢初醒的方某方才想起由于業務繁忙早將申請執行的事情忘卻腦后。李某與方某多次向某企業索要欠款,某企業以原告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主張權利為由拒絕給付。李某無奈要求方某賠償損失,雙方協商未果。為此,李某于2007年4月30日將方某告到了法院,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某、方某簽訂的代理合同真實有效,由于被告方某未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履行義務,在法律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內怠于主張權利,其理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判決由方某賠償原告李某損失3萬余元。
方某因自己的疏忽而自掏腰包賠償3萬余元,教訓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