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東法院四項措施積極應對勞動爭議案件激增
作者:戴健 發布時間:2007-05-23 瀏覽次數:1629
本網南通訊:當前隨著改革的逐步深化,經濟體制的轉軌變型及勞企雙方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勞動爭議糾紛頻頻發生,且逐年迅猛增多,據如東法院統計,該院2005年受理勞動爭議案件69件,2006年115件,隨著新訴訟費收費辦法的實行,勞動爭議因訴訟門檻的降低,2007年僅4月份即收案高達51件。勞動爭議因更多的涉及到勞動者生存狀況,且當前經濟轉軌過程中的保障機制不完整,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不到位,因此,矛盾程度較其他案件顯得異為突出,具有極強的社會敏感性,容易引發社會問題。再加之當前我國勞動立法體系的不完善,糾紛很多涉及到政策規定,在司法領域難以予以回應,因此給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了很大的挑戰,表現為審理難度大、調解難、判決高、上訴多、審限長。
該院在認真分析當前勞動爭議案件特點及增多原因的基礎上,積極采取四項措施應對勞動爭議激增,妥善解決糾紛,努力化解矛盾,著力構建現代和諧勞動關系。
1、樹立正確法治理念,對勞動者實行傾斜保護。我國通過勞動法來調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對處于絕對弱勢地位勞動者進行保護。因此該院要求審判人員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不能用普通民事案件的審判理念來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而是要樹立正確的勞動法理念,從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依法對勞動者實行傾斜性保護。
2、區別情況謹慎處理,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案件受理后,該院在審判流程管理上將視案情分別作出不同處理:對案情較為簡單、爭議不大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依據庭審情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對案情較為復雜、矛盾易激化、涉及群體性糾紛的案件,要求組成合議庭從多方面、多角度、多層次做好協調、疏導工作,對調解不成的要用充分透徹的裁判文書說理來說服雙方當事人,力求案結事了。
3、正確分配舉證責任,凸顯法律立法意旨。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原則只有在訴訟中通過正確的程序方得以實現,因此該院要求審判人員在訴訟中對處于舉證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以適當的照顧,對于證據規則中有明文規定的,嚴格按照規定來分配舉證責任,證據規則中沒有明文規定的,根據勞動者的價值取向,綜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自的舉證能力以及距離證據的遠近程度,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以體現勞動法保護勞動者的主旨。
4、充分發揮多方調解機制作用,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發展。該院要求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要充分發揮社會大調解中心及工會組織的獨特作用,積極會同勞動部門對勞企糾紛做深入細致的再調解工作,引導雙方采取協商變通的方式來解決糾紛,消除隔閡,積極化解勞企雙方的利益沖突,在充分考慮勞動者弱勢地位的同時,兼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既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使用人單位走上法制軌道,也遏制勞動者的過分要求,維護企業的正當利益,力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