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賈汪法院在探望權案件執行中注重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作者:仇慎齊 陳良清 發布時間:2007-05-22 瀏覽次數:1173
本網徐州訊:徐州賈汪法院在探望權案件執行過程中,在保護父或母探望權的同時,采取六項有效措施,充分注重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一是樹立孩子不是執行對象或執行標的執行理念。執行過程中,不把孩子作為執行對象或執行標的,堅決杜絕“開著警車搶孩子”的執行方式和執行現象,從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以和諧的執行方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尊重子女對探望權的發言權。探望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子女的權利。探望是否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子女作為被探望人本身應最有切身體會,因而也應最有發言權。尊重子女對探望權的看法。根據子女的年齡和鑒別能力,正確判斷子女要求探望或拒絕探望的真正原因。賦予子女自身申請探望的權利。
三是講究采取強制措施的方式方法。盡量不當著孩子的面,對被執行人及孩子的其他親屬朋友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以免對孩子幼小的心靈造成不良的影響;對被執行人及協助執行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時,充分注重保障孩子日常的生活起居有人照顧;對生活條件不好的被執行人采取罰款等金錢方面的強制措施時,注意保證孩子的生活保障。
四是借助社會力量講究執行藝術。根據探望權執行難特點,考慮由未成年人子女就讀的學校、幼兒園,婦聯、青少年權益保護部門以及父母雙方及孩子所在的街道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作為法院執行探望權案件的協助執行單位,協助法院做好對父母雙方及其親屬的說服教育工作,以利于探望權案件的執行,形成和睦的親情氛圍,利于孩子幼小心靈的發育。
五是對違法者堅決采取強制措施。對其他阻撓執行的子女的其他親屬朋友在說服教育無果的情況下,予以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從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角度,變更撫養關系。
六是保持執行過程的連續性和長期性。鑒于探望權執行案件的特點,對探望權執行案件保持一定的時間性,不匆忙結案,促進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