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重適用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作者:劉秋蘇 發布時間:2007-05-22 瀏覽次數:2295
訴訟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生效判決能夠順利實施,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在必要時依職權決定對有關財產采取保護措施的制度。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慎重適用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為片面追求結案率,在適用訴訟財產保全措施中存在著以下幾種錯誤的做法:一、對無管轄權的案件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有的法院對于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一審案件予以立案后,依當事人的申請采取訴訟保全,當被保全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后,卻不予以及時解除保全措施,致使被保全人遭受經濟損失。二、對一些不易處理的物品實行保全時不謹慎。 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進行保全時,采取死封或查封時間過長等不謹慎的做法,致使鮮活食品腐爛變質,季節性商品價值降低,造成經濟損失。三、采取保全措施的方法不當。對房屋等不動產或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的保全,采取的方法不當,未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通知書,不讓房屋、車輛、船舶等辦理過戶手續。當發生財產轉移后,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四、擴大財產保全的范圍。 財產保全的范圍應僅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物,有的法院卻擴大保全范圍,進行超標保全,造成被保全人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五、對擔保人的資格未認真審查。在申請人提供擔保后,未對擔保人進行審查或未認真審查即予以保全,以致出現申請人敗訴又無償還能力,而擔保人亦不能承擔或無力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情況。六、對保全的財產未妥善保管。 采取保全措施后,對保全的物品不能妥善進行保管,要么不聞不問,要么動用保全的物品,導致被保全人遭受損失。七、對產權歸屬不清的財產予以保全。 當申請人提出訴訟財產保全后,未查清所保全財產產權的歸屬,即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應當嚴肅執法,慎重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對造成違法保全的審判人員應追究其相應責任,以提高辦案水平,有效地維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