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建房安全問題的三個特點、四個原因、五個對策
作者:王勇 發布時間:2007-05-21 瀏覽次數:2338
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一步推進,農村住房條件不斷得到改善,但農村建房安全糾紛案件卻大幅增加。今年1--5月份,新沂法院共受理14起農村建房安全糾紛案件,比去年同期增長40%。
通過分析,我們認為此類案件如下特點:
1、事故一般發生于沒有資質的施工隊。此類施工隊技術差,設施簡陋,極易出現安全事故。該院審理的14起此類案件中,九成以上發生于沒有資質的施工隊中。
2、責任認定較困難。農村建房大部分沒有正規的施工合同,事故發生后,承包人、建房戶之間相互推卸責任,導致案件責任認定比較困難。例如,該院審理的張某等5人訴被告徐某、梁某等人的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建房戶徐某與承包人梁某等人相互推卸責任,致使原告張某等人權益長期無法得到保障。該院審理的14起此類案件中,有6起因責任人相互推諉而責任較難認定。
3、調解、執行難度大。由于此類案件賠償數額巨大,賠償義務人能力有限,增加了調解和執行的難度。該院審理的14起此類案件中,調解結案的僅有2起。
筆者認為建房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安全意識不強。建房戶和承包人對建房中易發生傷亡事故重視不夠,在建房中,不設置安全網,不給工人配安全帽,建房工地非建筑人員隨意進出而無人加以制止等時有發生。該院審理的多起此類案件中,事故發生的原因就是建筑工人沒有戴安全帽。
2、技術水平較差。農民建房由于受成本的制約,不可能請專業的建筑公司,導致無資質、無圖紙、無專業技術、無完整安全設備的“四無型”施工隊在農村比比皆是。而承包人往往雇用工資低、沒有專業技術的農民工參與共同建造,極易發生安全事故。該院審理的此類案件中50%以上的受害者為不具有專業技術的建筑工人。
3、施工設備簡陋。現在農村建房中所使用的建筑工具都是一些原始或比較簡陋的工具,卷揚機、吊機、翻斗車等都是建筑行業中的淘汰設備,而有的施工隊竟然缺乏安全帽等最為基本的安全設施,安全根本無法保障。
4、監督管理缺乏。目前,政府職能部門對農民建房的管理,主要在于房屋建造的合法性審批,而房屋設計的安全性、施工隊的資質、技術水平、安全設施是否齊備、施工過程中的操作等缺乏監管。
農村建房安全事故頻發,影響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應當引起社會的高度重視。針對農村建房安全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采取以下措施:
1、完善立法。立法部門應盡快制訂規范農村建房的法律、法規,特別是對農村建房施工隊的資質、施工人員的技術水準、施工隊的施工設備、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房屋質量監督及法律責任等加以規范。
2、加大宣傳。建房戶和承包人缺乏安全意識,工人缺乏安全保護意識是該類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政府職能部門要依靠鄉鎮基層組織進行安全知識宣傳,增強安全意識。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講解建房安全知識,向農民發放安全宣傳資料,利用生動的圖片或黑板報形式使農民了解如何防范建房中的不安全施工行為。
3、加強監督。政府職能部門應當成立農村建房安全監督指導小組,確定施工承包人為安全責任人,指導小組應當著重檢查農民建房有無簽訂合同,安全保護措施有無到位,如建筑工人進入施工工地有無帶安全帽,對建二層以上的房屋有無架設安全保護網,對建房的施工設備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建房戶應指令改正,對不聽從并不予改正的建房戶應責令停止施工。對于因人為不重視導致事故發生的,要從經濟與行政上嚴厲追究責任人。
4、加強培訓。我國《建筑法》并沒有將農村建房列入調整的范圍,但農村建房原來一般定義在二層以下的建房,而目前農村建房普遍在三層以上,有的甚至建造到五、六層。而一般的建筑工人根本就缺乏這種高層建筑所必須具備的安全防范知識,政府部門要對建筑工人進行必要的上崗培訓,并進行考核,對不能通過者,不發給準入證。
5、強制保險。鑒于農村建房事故頻發,賠償較為困難的特點,國家要推行農村建房強制保險制度,建房戶或承包人必須為建筑工人投保意外險,以確保事故發生后能得到及時有效的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