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縣法院五項措施規范審理破產案件
作者:邵海林 發布時間:2007-05-21 瀏覽次數:1379
本網徐州訊:豐縣法院針對企業破產案件政策性強,社會影響大,審理難度大等問題。近年來,該院在審判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采取有效措施規范審理破產案件。
一是 嚴格規范破產案件的受理條件。對于破產案件的受理堅持積極、慎重的原則。規定受理破產案件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破產申請、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名單、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等相關的資料和文件。
二是依法對清算組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在審理破產案件前,對清算組人員進行培訓,集中學習《破產法》和最高院關于這方面的司法解釋,使他們明確自己的工作職責范圍和要求,依法辦事。同時要求清算組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凡重大事項經法院同意后才可實施。
三是 依法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明確規定對債務人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雖然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未投入注冊資金,或注冊資金未達到法定最低數額;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惡意申請破產等情況法院不予受理。
四是加大破產企業債權清收力度。破產企業的債權,涉及破產企業職工和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為此,要嚴格按照破產法及最高院解釋規定,依法加大清收債權力度,實現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五是對企業職工給予特殊保護。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勞動者(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得的補償金認定為第一順序;把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補償金、非正式職工的勞動報酬和企業向職工收取的集資款,可以優先受償,以體現對勞動者弱勢群體的保護,維護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