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實現四個轉變
作者:馬娟 金傳會 發布時間:2007-05-18 瀏覽次數:1369
本網徐州訊:睢寧法院根據并結合本院實際,細化工作措施,制定并實施了《關于加強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從而使該院行政審判工作實現了四個轉變。
一、行政審判隊伍由單一審判型向綜合服務型轉變
一是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行政審判法官隊伍,思想政治工作要貼近行政審判實際,堅持每周半天政治學習制度和業務學習制度,要做到學有記錄,采取交流學習體會,觀摩庭、案例分析、法律文書評查等方式。二是牢固樹立公正、文明、高效、獨立、中立的現代司法觀念。三是執法當自律。嚴格執行廉政建設規定,自覺規范約束自己行為,并建立廉政登記制度。四是文明辦案,熱情服務,以人民滿意為標準,為當事人做好司法服務。五是建立重大案件通報制,建立個案評查與專案檢查相結合制度,工作要有個性化,辦案要規范化,管理要科學化。
二、行政審判工作由注重法律效果型向政治、法律、社會效果統一型轉變
一是堅持科學態度,深化行政審判方式改革,積極探索不同性質案件的開庭模式,簡化庭審程序,提高效率,嚴格審查各類行政訴訟案件。二是嚴格執行審限制度,積極推行案件繁簡分流,對爭議明確,案情簡單,影響不大的案件,原則上一個半月審結。三是嚴格撤訴案件審查,被告改變行政行為,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書面材料,撤訴主要控制在35%以下。四是行政審判要寓教于審,防止就案辦案,孤立辦案,要把法制宣傳貫穿于行政訴訟中,注意平衡當事人心態,要變被動審判為主動服務,擴展行政審判的法制教育效果。五是改革法律文書制作,制作出優秀法律文書。
三、非訴行政案件審查與執行由基本合法型向嚴格規范型轉變
一是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在受理后30日內對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予以合法性審查,既要作形式審查,也要作實體性審查,對爭議較大的,應組織聽證會。二是在執行中,對被執行人要進行法律宣傳,促其自覺履行義務,并說明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對需要采取強制措施的執行案件經合議庭評議,移送執行局執行,并建立案件移交手續。三是健全申請人申請結案制度和案件監督制度。申請報結案要有法定代表人簽名。四是對可能影響一方穩定的和對特困戶的執行,要及時匯報,對確無履行能力的,經院長或分管院長同意,可以中止或終結執行,以確保社會穩定。五是執行款物應及時交付被執行人或財務室,嚴禁承辦人員私自保管或使用。
四、行政審判監督由內部監督為主向社會公開監督轉變
一是建立向黨委和人大匯報工作制度。采取半年一次將行政審判情況,向黨委和人大匯報,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視察行政審判工作,自覺接受黨委和人大對行政審判工作的領導和監督。二是建立召集行政機關聯席會議制度,每季度召集一次。通報和研討行政審判與行政執法的新情況、新問題。三是每年開展兩次法律咨詢活動,每季度選擇不同類型的生效裁判文書在法院宣傳欄內予以公布,擴大裁判文書的社會影響力,同時接受社會監督。根據典型行政訴訟案件,制作電視節目或現場報道等,主動提供司法服務,積極營造行政訴訟良好環境,擴大行政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四是積極發揮司法建議作用,對于撤銷或變更被訴行政行為的案件,認真作好信訪接待工作。五是實行承辦法官負責制,必要時可以易人接訪,對上級及本院領導交辦的信訪案件,要在限期內處理并上報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