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被欠薪,能否要求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尹澤 發布時間:2025-03-04 瀏覽次數:415
建設工程層層轉包,農民工被欠薪,這種情況,能否要求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呢?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華某公司(承包人)與禹某公司(分包人)簽訂《某部隊三地綜合整治工程拆除工程專業分包合同》,將案涉項目在內的工程分包給禹某公司,后禹某公司又將項目分包給浩某公司。2023年4月,浩某公司與無資質的劉某簽訂《聯合施工協議》,約定由劉某對案涉項目進行實際施工,尹某受劉某雇請在案涉項目務工。務工結束后,經結算,劉某向尹某出具欠條一張,寫明劉某欠尹某工資65000元,承諾于2023年12月全部付清。后尹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將劉某、華某公司、浩某公司起訴至法院。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尹某應劉某雇請,至案涉工地務工,提供了勞務,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務費。現尹某主張欠付勞務款,劉某不持異議,故對尹某要求劉某支付勞務款的訴請予以支持。
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故華某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拖欠的農民工工資負有先行清償責任。浩某公司將案涉工程分包給無施工資質的劉某個人,屬違法分包,對劉某結欠尹某的勞務款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判決劉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尹某支付勞務款;浩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華某公司對劉某欠付尹某的勞務款在承擔先行清償責任。
后華某公司(承包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其稱,劉某、浩某公司不是分包單位,在分包單位未被總承包單位認可的前提下,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要求總承包單位承擔責任,否則無法排除下游單位利用農民工工資支付規則套取工程款的可能性。
南通中院二審認為,華某公司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對其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因案涉工程項目出現浩某公司將案涉工程分包給無施工資質的個人的違法分包情況,華某公司未盡到相應監督管理職責,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華某公司應承擔先行清償責任。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為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國務院出臺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明確了工程經分包轉包后,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該條例的出臺,有效整治了總包單位違法分包、層層轉包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同時,也提示建筑施工總承包單位,必須嚴格落實該條例的有關規定,積極履行起建筑施工總承包單位對于分包單位有關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情況的監督職責,采取有力措施保障農民工工資得到及時足額的發放,從根源上減少農民工欠薪問題的發生。
法條鏈接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 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