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孩子在法與情的交融中仰望星空
作者: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 馬春暉 發布時間:2025-03-03 瀏覽次數:251
于孩子,家是港灣,愛是退路。
這段時間,總有一個場景在腦海中揮之不去。作為民事法官,那是我第一次走進未成年人矯治學校進行巡回審判,開展法治宣講。
早春的風,寒氣尚未褪盡,隨著未成年人矯治學校的鐵門在我們面前緩緩打開,我看見一群身著統一校服的孩子一邊用響亮而略帶稚嫩的聲音“一、二、三……”地報數,一邊朝著進行巡回審判的教室走去。
他們整齊而端正地在座位上坐著,目不轉睛地旁聽我開庭審理的案件。這是一起侵權責任糾紛,發生沖突的雙方都是初二的孩子。這兩個孩子因為一支圓珠筆的歸屬問題產生沖突、引發血案。之所以選取這個案件進校園巡回審判,是因為我們想通過這個案例來告訴這些正在接受矯治教育的孩子,要學會控制自己的情緒,要明底線、守法紀,否則就要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由于工作之余,我參加過心理咨詢師培訓,并通過了心理咨詢師基礎培訓考試,所以在庭審結束后,我給他們講了一節《挫折應對與情緒調控》的課程。課程開始前,校長對著他們說道:“你們一定要專心聽,別忘了,你們個個有案在身,一定要努力改過自新。”當我站在講臺前,看著這些在手指文身、額頭文身、脖頸上刺著“搏”、“道”字樣的孩子時,我腦海中浮現的是:“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的規定。沒錯,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可是,父母當時給他們營造的優良家風在哪?不,更準確地說,他們的父母當時在哪?那些鐫刻在十三、四歲皮膚上的文身,何嘗不是他們在破碎家庭中掙扎叛逆的傷痕?
在講課時,我與這些孩子互動。我問他們,在“秀才與棺材”的故事中,進京趕考的兩位秀才為什么結局不同,這對他們有什么啟示。坐在第二排那個聽得很認真的男孩把手舉得很高:“心理作用!”,回答的聲音高亢而洪亮。課程結束后,這個男孩告訴我,他到這里的時候13歲。他說父母很早分開,自己和奶奶生活。從記事起,自己和父母在一起的時間屈指可數;從上學到現在,從未有人出席過學校的家長會,他覺得自己很多余,不知道該和誰分享快樂,又該和誰傾訴不開心。一天晚上,他在小區里四處溜達,抓住8只流浪貓,用手狠狠掐住貓的脖子,一只又一只,任憑貓的凄厲嚎叫刺破寂靜的深夜,最終徒手將8只流浪貓活活掐死。他還說現在在這里接受矯治教育,內心卻平靜了許多,充實的校園生活,填補了曾經的空虛,心理老師的疏導,讓自己有勇氣直面莽撞和偏激,他想以后穩穩當當地走好前方的每一步。他和我說話時,陽光正透過玻璃斜斜地掠過他手臂上的煙疤。
看著這些過早地因家庭和生活略顯“滄桑”的面龐,我一時愣了神。一個個頭不高、脖子上有個“道”字文身的男孩在課后偷偷問我:“法官阿姨,我結業了,馬上就可以出去了。如果我把文身洗掉,等我出去后媽媽會不會多看我一眼?”
“會的,一定會的。努力學習知識和本領,未來會更加光明!”我答道。
我們在課程接受后與校長及老師進行法治共建座談。校長說那個掐死8只貓的孩子到學校接受矯治教育半年了,父母在他3歲的時候離了婚,雙方自此對孩子不聞不問。在接受矯治教育的半年時間里,學校多次聯系他的父母,多番做工作讓其來探望孩子,均被拒絕,直至最近,他的母親在學校多次催促下,才來探望他。這個在矯治學校度過14歲生日的少年,因為父母的冷漠,內心漸漸充滿了仇恨,逐漸走向了違法犯罪的道路。
“那在這所學校接受矯治教育的孩子,有多少來自離異家庭?”我問道。
“目前在這里接受矯治教育的有近三十個孩子,他們絕大多數來自離異家庭,物質撫養義務尚未完全盡到,更不論盡心理撫養義務了”。
“絕大多數?” 校長說的這四個字仿佛一柄重錘,狠狠砸向我的內心深處。這些蜷縮在原生家庭裂縫中的孩子,他們通過違法犯罪、施加痛苦來確認自己的存在。而這些推諉撫養責任的父母,可曾知曉《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生活”的規定?
活動結束時,暮色漸濃,我們乘車離開。看著學校的鐵門在身后緩緩閉合,我在心里期許和祝愿這些刻滿叛逆符號的身影,能在法治、家庭、心理疏導的聯合矯治下重新走進陽光。
這次的經歷,也引起了我對家事審判的深思。現代司法體系如同精密的鐘表,每個齒輪的轉動都遵循既定的程序規則。而在涉及未成年人撫養的離婚、撫養、探望權糾紛中,每一個案件的背后都是幼小的、溫熱生命的真實痛感。我們在離婚訴訟、撫養糾紛案件開庭前向父母送達《未成年關愛提示》,要求父母填寫《未成年人撫養規劃方案》,在轄區內聘請家事調查員就矛盾焦點、撫養狀況等開展調查、出具家事調查報告,在涉撫養的離婚案件判決后附《法官寄語》,聘請心理咨詢師進行心理疏導,判后及時跟進回訪……我們這樣做,只是為了讓處于圍城“內戰”中的父母明白,一紙勝訴判決絕不是一方推卸責任的通行證,“官司贏了,親情不能碎”,不讓失敗的婚姻破壞親子情感的聯結,即便夫妻分離,也不能讓孩子在圍城“內戰”的硝煙中迷失。也正是這一目標,促使著我們努力去成為有溫度的家事裁判者,努力去成為修復親情裂痕的匠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強調“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我想,這個“最”字里,躍動的應當是法律溫度與人性光輝的交響。而那些處于圍城“內戰”中的孩子,能夠在法律制度和司法人性化的呵護下,在法與情的交融中得以仰望星空,茁壯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