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李曉健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5-03-03 瀏覽次數:305
罪犯李曉健,男,1994年3月20日出生,江蘇省灌云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23199403200612,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監區服刑。
2015年12月29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連刑初字第0003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曉健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28年3月12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蘇刑終11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3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19年1月3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9刑更8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十日,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2021年1月2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9刑更8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2023年2月2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9刑更9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6年2月2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罪犯李曉健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2024年11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曉健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