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欒子康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5-03-03 瀏覽次數:123
罪犯欒子康,男,1999年9月10日出生,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12419990910121X,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監區服刑。2019年8月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
2023年9月19日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1324刑初20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欒子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23年8月17日起至2026年1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27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欒子康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6月、2024年11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時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欒子康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