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梅正海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5-03-03 瀏覽次數:135
罪犯梅正海,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020197608263910,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9日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202刑初46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梅正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2032年11月2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責令退賠人民幣1000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0)蘇12刑終19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3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梅正海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未履行),責令退賠人民幣1000萬元(已履行989.2元)。鑒于該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綜合考量罪犯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和交付執行后的一貫表現,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梅正海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