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沈紅林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5-03-03 瀏覽次數:113
罪犯沈紅林,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江蘇省鹽城市城南新區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911198303286317,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監區服刑。2009年8月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11月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七日。2011年2月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二千元。2012年8月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二千元。2010年2月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2011年5月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5年6月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五千元,2015年11月20日刑滿釋放。
2018年1月8日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902刑初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沈紅林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26年11月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400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7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0年11月1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9刑更47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2022年8月1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32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刑期至2025年12月2日止)。
罪犯沈紅林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履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400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且毒品再犯,應當從嚴。鑒于該犯系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罪犯,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沈紅林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