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王超假釋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5-03-03 瀏覽次數:105
罪犯王超,曾用名王青,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江蘇省灌云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23199502100051,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3年2月1日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723刑初37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超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1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王超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4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履行)。
社區矯正機構矯正環境評估意見為同意假釋。罪犯再犯罪可能性為一般,且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超予以假釋。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