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萬元貨款“消失”牽出“表見代理”之謎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常蓉蓉 發布時間:2025-02-25 瀏覽次數:456
一場看似平常的貨款交易,因業務員代簽合同、私收貨款,引發10萬元貨款糾紛。甲公司堅稱未到收錢,乙公司辯稱早已付清貨款。究竟是員工“暗箱操作”,還是企業“自食苦果”?讓我們來看看如皋市人民法院如何審理這起10萬元“蒸發”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訴稱:甲公司(供方)與乙公司(需方)簽訂《購銷合同》一份,約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應固體燃料。合同簽訂后,甲公司共計向乙公司供貨50萬元,乙公司已付40萬元,尚余10萬元,故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給付貨款10萬元。
被告辯稱:乙公司辯稱,案涉合同從簽訂、供貨到收款,均是張某與其對接,除張某外,甲公司未有其他人員與其聯系過。張某向其催要尾款時,其已將尾款10萬元轉至張某賬戶,其不欠甲公司款項。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張某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乙公司向張某支付貨款的行為視為向甲公司履行了付款義務。一方面,案涉合同系張某代表甲公司與乙公司溝通洽談,甲公司亦未在案涉合同中指定其他經辦人,故對乙公司而言,張某具有能夠代表甲公司或享有代理權的外觀表象;另一方面,甲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在乙公司向張某支付案涉款項之前,公司曾另行安排他人向乙公司索要過款項或乙公司知曉張某不具有收款權限,結合甲公司自認曾讓張某向乙公司索要款項的事實,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張某具有相應權限,故其向張某的付款行為系善意的。最終法院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表見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并基于這種信賴而與無權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的代理,其體現出法律對于善意相對人的優先保護,目的在于平衡交易雙方利益,從而維護市場秩序穩定,保障交易安全,促進市場經濟發展。本案中,法院認定張某代收貨款構成表見代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 權利外觀的“持續性”與“默示認可”。張某從合同簽訂、履行、催收貨款均全程參與,甲公司亦未有其他人員與乙公司接洽,客觀上形成概括性授權的表象。這種持續性行為,足以使相對人對代理權產生合理信賴。
2.相對人審查義務的“合理性邊界”。甲公司自認曾讓張某向乙公司索要款項,公司亦未有其他人員向乙公司索要過款項,也沒有證據證明乙公司知曉張某不具有收款權限,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張某具有相應權限,其作為善意相對人,已盡到與普通商事主體相當的注意義務。
3.企業風險自擔的“歸責性原則” 。甲公司作為專業商事主體,應嚴格規范從業授權范圍,禁止員工私收賬款。其放任張某以公司名義收款卻未及時制止,實質是以自身管理疏漏換取交易便捷,由此引發的風險理應由其自行承擔。該案旨在提醒企業經營者需清醒認識到,交易便利≠法律免責,完善內部用章、收款賬戶管理制度,避免因習慣性操作埋下法律隱患,才是防范表見代理風險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