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發展水平提高,老舊小區加裝電梯也成為普遍關注的熱點話題。此舉本是方便居民出行的利好舉措,但因為住戶不同的利益需求,有時難以形成一致意見。日前,靖江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加裝電梯而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

原告孫某、曹某、高某分別是我市某小區某幢單元樓501、502和402室的業主,被告徐某是302室、303室業主,王某是101室業主。因生活需要,501室業主孫某主動牽頭申請在該單元加裝電梯,2022年5月,該單元樓一共10戶業主均在靖江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申請表上簽字捺印。原告孫某、曹某、高某認為已經取得了全部住戶的授權,遂于5月31日作為住戶代表與貴州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敲定電梯改造方案并簽訂了加裝電梯總承包合同。后原告孫某等三業主代表10戶業主直接將電梯改造方案遞交相關審批部門進行確認。同年8月8日至8月13日,社區將電梯安裝圖紙在案涉房屋樓道口進行張貼公示。8月9日,302室、303室和101室業主徐某、王某向社區提出書面異議,認為安裝電梯會導致房屋結構損壞,不認可電梯安裝方案,反對安裝電梯。為此,社區組織多次調解,10戶業主均未達成一致意見。嗣后,孫某委托的電梯公司擅自于9月3日開工建設,被告徐某、王某至電梯土建開工儀式現場阻止施工,致使施工中斷。原告認為,被告的阻撓施工行為妨礙了原告等業主對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改善使用,于是訴至靖江法院請求判決被告停止阻撓行為。

靖江法院審理認為,法律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本案中,原告申請加裝電梯涉及建造建筑物附屬設施,應當經過案涉樓棟業主民主決策,就電梯安裝方案、增設電梯工程費用預算及分攤方案、電梯運行管理、確定有資質的增設電梯土建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電梯安裝單位等進行充分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并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后,方可將電梯工程發包給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建設。雖然10戶業主在加裝電梯申請表上簽名捺印,但當時并未附電梯安裝方案。后續,原告也沒有就加裝電梯設計方案、增設電梯工程費用預算及分攤方案等與其余業主協商一致,而是自主決定。被告在公示電梯安裝圖紙期間提出異議,系合理表達其個人訴求、合法行使其表決權。公示期間,電梯安裝方案未能獲得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以及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尚不滿足《民法典》規定的建造建筑物附屬設施所需人數和面積的法定比例。最終靖江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對改善包括老年人、殘疾人在內的老舊小區居民的居住條件有重要意義。加裝電梯便利高層住戶出行,但也可能對低層住戶的采光、通風、噪音等造成不利影響,對此,鄰里之間應當按照方便生活、團結互助的原則,友好、充分協商是否安裝電梯及安裝方案、費用分攤等問題,妥善化解矛盾,正確處理相鄰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