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罪犯朱建云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公示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5-01-23 瀏覽次數:233
罪犯朱建云,女,1974年3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622197403264885,漢族,小學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如皋市,住如皋市石莊鎮石北居三十四組11號。
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作出(2024)蘇0682刑初650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朱建云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決生效后,經本院決定,于2024年10月31日由如皋市公安局對朱建云執行逮捕,因其患病,南通市看守所未能收押,如皋市公安局當日未對其予以羈押。本院于次日決定對朱建云取保候審,同日朱建云申請對其是否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進行審查。
經本院委托,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4)蘇06法鑒審字第00064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醫學條件審核意見書,認為罪犯朱建云疾病診斷為尿毒癥,需長期維持性血液透析。根據《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六條之規定,罪犯朱建云所患疾病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且達到規定的嚴重程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
根據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審核意見,罪犯朱建云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朱建云暫予監外執行。
現將基本情況予以公示,如有意見反饋,請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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