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了被執行人魏某名下的一套房屋,案外人李某卻稱該房產是他的,只是掛在魏某名下幫魏某套取公積金,那么這套房屋還能被執行嗎?近日,南通通州法院審理了這起執行異議案件,最終裁定駁回了李某的異議請求。

某紡織科技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將某紡織品公司、魏某、劉某訴至通州法院,后在法院協調下達成調解協議。因紡織品公司、魏某、劉某未按約履行付款義務被法院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查封了魏某名下的一套房屋。但案外人李某提出異議,稱其才是該房屋所有權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過戶至魏某名下是為了幫魏某套取公積金,要求中止對房屋的執行。

通州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登記的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簿判斷。案涉房屋登記在魏某名下,應當認定魏某系房屋所有權人。即便虛構房屋買賣行為套取公積金的情況屬實,也不能推翻魏某是不動產權利人的事實。而且,虛構房屋買賣以套取公積金的行為亦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李某自行承擔。據此,法院裁定駁回了李某的異議請求。

法官提醒,提取住房公積金必須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符合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通過偽造證明材料、虛構房屋交易事實等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違反了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規定,擾亂了住房公積金的正常管理秩序。因違規幫人套取公積金導致房屋登記至他人名下進而被法院查封執行的,案外人也無權阻卻對房屋的執行。所以一切行為都應該遵守法律規定,否則難免“賠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