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陽縣人民法院)罪犯王濤暫予監外執行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1-29 瀏覽次數:11
江 蘇 省 射 陽 縣 人 民 法 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4)蘇0924刑更41號
罪犯王濤,男,1993年10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92419931025003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射陽縣合德鎮華耀首府小區1號樓904室。
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2024)蘇0924刑初311號刑事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罪犯王濤有期徒刑十個月。該判決已生效。
2024年11月21日,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處作出(2024)鹽法鑒審字第0123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意見為:1.被審核人王濤處于慢性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其病情符合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2.本意見僅是對被審核人王濤所患疾病的醫學判斷,至于是否對被審核人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由委托法院綜合考量。
本院認為:罪犯王濤經審核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如下:
對罪犯王濤暫予監外執行。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