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58,吳江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由一張撕碎的欠條而引發的經濟糾紛。

3月的一天,幾個浙江人帶著一張已經被撕碎的欠條來到了吳江法院,說是要對本市一工程負責人李某提起公訴,并要求李某給付欠條所列的款項38000余元。接到訴訟后法院從原告處了解到:被告李某因2003年承建了一項彩鋼板建設工程,向桐鄉一建筑公司購得鋼結構材料,并委托其代理安裝,后經雙方結算,李某向建筑公司出具了一張欠條,以確認結欠該公司材料和安裝費共計38000余元。之后,該公司向李某多次催討都沒能拿到余款。去年一月,該公司當得知李某要到桐鄉的一家建筑公司結算到工程款,便派人前往催討。在面對催討人員時,李某謊稱要確認一下欠條,在將欠條騙到手后卻將其撕碎并駕車揚長而去。此時催討人員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了案,公安機關接報后認為該案屬經濟糾紛案,建議其向法院起訴。

但在案件的進一步審理過程中,被告李某卻一再辯稱,當日與桐鄉的那家建筑公司結算到工程款后,經與本案的原告協商后,因考慮到所提供的鋼結構材料及安裝的質量問題,原告同意其只支付20000元欠款,欠條也在還款的同時就已當場撕碎。李某還稱,現在原告用這樣一張已撕碎的欠條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無事實根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基于原被告雙方對碎欠條的成因各執一詞,法院在審理這起案件的時候經過多方的調查后認為盡管在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是一份撕碎的欠條,但畢竟該撕碎的欠條原件由原告保存,且欠條的內容比較完整。在當時沒有目擊證人的情況下,也不排除被告為了逃避債務,在沒有付款的前提下,擅自將原告的欠條撕毀的可能。被告雖辯稱已將款項與原告結清,才將欠條撕毀,但僅僅是被告的一種抗辯,被告也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其確實已將款項交付給原告,故本案的事實應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對此,法官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則》的經驗法則進行判斷。本案原告在當地是一家很有聲望的企業,按常理,如果被告確實已付清貨款,原告一般不會輕易向派出所報案,更不必為30000多元向派出所報假案,以影響自己企業的名譽。

在經過法院一番耐心細致的擺事實講道理后,原告認為自己在證據保管方面確實存在過失,愿意作出讓步,最后同意由被告支付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