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罪犯鄭曉薇暫予監外執行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5-01-15 瀏覽次數:226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4)蘇0612刑更10號
罪犯鄭曉薇,女,漢族,1999年11月8日生,住福建省德化縣。
罪犯鄭曉薇等人犯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2024)蘇0612刑初587號刑事判決,以鄭曉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八千元。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鄭曉薇以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了福建省德化縣醫院出具的彩色超聲診斷報告單等證據。經南通市第一人民醫院診斷,鄭曉薇目前處于晚期妊娠。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出具的審核意見書認為,鄭曉薇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
經審查查明,罪犯鄭曉薇系懷孕的婦女,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如下:
對罪犯鄭曉薇暫予監外執行。
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