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通過朋友投資虛擬貨幣,但卻遲遲拿不到收益,甚至連本金也有去無回。為追回錢款,雙方簽下借條,那么憑借這張借條原告能否要回投資款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并最終駁回了原告要求還款的訴訟請求。

原告韓某與被告季某是朋友關系,季某告知韓某投資一種名叫泰達幣(USDT)的虛擬貨幣很賺錢,只需使用15000元人民幣在某平臺購買2000泰達幣,很快就可以賺到十幾萬元,韓某聽后很心動便欣然同意。

隨后,季某使用韓某手機在某平臺幫其購買2000泰達幣,并稱要幫韓某托管,遂將該2000泰達幣轉至自己的賬戶。到了應該獲取收益的日子,季某卻遲遲未兌現承諾。因為連本金也拿不到,韓某遂報警。季某在派出所向韓某出具金額為15000元的借條,承諾向韓某還款。此后季某仍未還款,韓某遂一紙訴狀將季某告上法庭。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的規定,虛擬貨幣非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本案中,韓某主張在其與季某的借款中,其通過某投資平臺向被告交付泰達幣,并以此作為借款交付的依據。但泰達幣并非貨幣當局發行的法定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故不能視為韓某已完成借款協議中的交付借款的義務。因此,雙方之間的借款協議不成立。韓某依據該借款協議主張季某還款,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即便如韓某所述,案涉款項系季某誘導韓某投資購入并將購入的泰達幣轉至季某賬戶由其代管,雙方形成虛擬貨幣交易關系并于事后經雙方結算轉化為借款關系,但基于韓某將資金交由季某炒作虛擬貨幣的行為及其相關財產權益法律不予保護的否定評價,人民法院對此不予保護,由此產生的損失應由韓某自行承擔。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韓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