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罪犯姚喜彬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fā)布時間:2025-01-09 瀏覽次數:258
罪犯姚喜彬,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qū)(原城區(qū))人,漢族,大學專科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902196610280630,現在江蘇省通州監(jiān)獄十監(jiān)區(qū)服刑。
2021年4月15日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qū)(原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02刑初70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姚喜彬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整,退贓退賠人民幣二百萬零二千八百九十元。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日交付執(zhí)行。
罪犯姚喜彬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2022年9月13日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法院出具的結案證明載明該犯財產性判項應履行義務已履行完畢。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姚喜彬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