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罪犯季曉罡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5-01-09 瀏覽次數:59
罪犯季曉罡,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原城區)人,漢族,大學本科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602198104251039,現在江蘇省通州監獄二監區服刑。
2019年11月29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621刑初37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季曉罡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6年4月1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被告人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三十八萬一千八百七十五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7日交付執行。2022年8月10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6刑更67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5年10月10日止)。
罪犯季曉罡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2019)蘇0621刑初371號刑事判決書載明罰金25萬元已預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381875元已予以沒收。鑒于該犯系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季曉罡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