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24)蘇0826刑初349號刑事判決書以被告人朱志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現罪犯朱志洋以尿毒癥等疾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根據相關規定,本院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自本公示發出之日起計算。如有異議,請于公示期限內向本院刑事審判庭提交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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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