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24)蘇0115刑初691號刑事判決書,以罪犯王娟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后王娟以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予以立案審查。現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如對本院上述暫予監外執行立案公示有異議,請于公示次日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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