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罪犯王金玉暫予監外執行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徐州 發布時間:2025-01-09 瀏覽次數:497
罪犯王金玉,男,1941年6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20321194106283012,漢族,初中文化,退休教師,住江蘇省豐縣師寨鎮小韓新農村41棟樓1單元301室。因涉嫌猥褻兒童罪,于2023年6月6日被豐縣公安局監視居住,于2023年12月6日被豐縣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當日被豐縣公安局執行監視居住,于2024年5月28日被本院決定監視居住,當日被豐縣公安局執行監視居住,于2024年10月11日被本院決定逮捕,當日被豐縣公安局執行逮捕,豐縣看守所以被告人王金玉患有疾病為由暫不予收押。2024年10月11日本院作出(2024)蘇0321刑初32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金玉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判決生效后,罪犯王金玉以其患有肺癌晚期為由,申請對其暫予監外執行,經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鑒定,罪犯王金玉所患疾病達到暫予監外執行嚴重疾病的范圍和程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
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陽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會公示三天。如有異議,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電話:0516-89151941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