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程旅途突發疾病,十天后去世,保險公司能否拒賠?
作者: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 孫凝云 王蒙 發布時間:2025-01-09 瀏覽次數:908
秋高氣爽,是旅游的好時節。退休后的田某在10月末報團去陜西旅游,盡享大自然之美,卻在返程后突發疾病去世,保險公司該不該賠償?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63歲的田某在旅行社報名參加某省七日游項目,由旅行社代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團體旅行意外傷害險》。旅行結束返程時,田某在火車站出站口突然出現嚴重的身體不適并喪失意識,后立刻被送醫搶救。入院治療10天后,田某仍處于深度昏迷,家屬最終決定放棄治療,出院回家。出院當日,田某于家中死亡,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死亡原因為腦梗死。
后田某家屬訴至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8萬余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保險公司辯稱,根據保險條款,被保險人于旅行期間突發急性病7日內因該急性病而身故的,保險公司按照合同支付突發急性病身故保險金,田某從突發疾病到身故達10天時間,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裁判結果
2024年11月,潤州區法院審理認為,對于疾病的治療本身具有持續性和連貫性的特點,而保險責任的賠付核定條件之一是以保險事故的發生時間進行判斷的,死亡只是保險事故發生后導致的后果,不應當以損失終結或者人身死亡的時間點作為保險期間判斷的依據。本案中,田某突發急性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即便后續人身傷亡的結果發生在保險期間屆滿后,因損失和保險事故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金賠付義務。
法官釋法
旅行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包括旅行意外傷害、旅行意外醫療、突發急性病身故、旅行突發急性病醫療、猝死、交通工具意外傷害、旅行意外住院津貼、突發急性病住院津貼。導致田某死亡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是缺氧缺血性腦病和呼吸心跳驟停,符合突發急性病導致身故的情形。
本案判決明確了以下三點:一是保險合同的訂立和交付必須依法依規進行。保險條款具有格式合同性質,向投保人交付保險條款是人民法院認定保險責任范圍和免責條款效力的前提和基礎。保險人單方面任意對保險責任作出的限制性規定主張對被保險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二是保險合同雙方須秉持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合同交付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于免責條款,應當予以特別提示,并進行解釋說明,否則不能免除賠償責任。三是公正分配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責任承擔。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限定時間內的傷亡給付保險金的條款,雖然在排除不可控因素介入死亡結果、避免被保險人過度醫療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有時拒賠會導致被保險人合理保險利益受損、存在誘發被保險人難以獲得積極有效治療的潛在道德風險。保險公司必須充分認識到保險防范和化解風險的功能,不能逃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