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女子監(jiān)獄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329號

    罪犯張鳳,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江蘇省連云港市人,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現(xiàn)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jiān)獄十一監(jiān)區(qū)服刑。曾因吸毒,于2014年5月22日被連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7年11月21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7刑初4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鳳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罪犯張鳳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8)蘇刑終12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于2019年12月26日向被告人張鳳送達生效。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2日交付執(zhí)行。

    罪犯張鳳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9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8日出具(2021)蘇0706執(zhí)4493號執(zhí)行裁定書一份,載明終結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蘇07刑初46號刑事判決案件中對張鳳等人涉財產部分的本次執(zhí)行程序。鑒于該犯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建議將罪犯張鳳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