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楊悅減刑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01-09 瀏覽次數:403
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通女獄減建字第297號
罪犯楊悅,曾用名楊波,女,1981年4月18日出生,江蘇省南京市人,漢族,大專肄業,公民身份號碼320112198104181662,現在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二監區服刑。2012年9月26日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2015年1月11日刑滿釋放。
2019年5月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1刑初14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楊悅犯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法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楊悅申請撤回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蘇刑終154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楊悅撤回上訴。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4日交付執行。
罪犯楊悅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在日常改造中存在不規范行為,經教育后能認識到錯誤并改正,做到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勞動上曾有下車不關機等違規行為,經民警教育后能加以改正,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該犯自入監以來,于2021年3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21年11月23日江蘇省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192執897號執行裁定,裁定本案終結執行。鑒于該犯系累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楊悅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