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嚴學明減刑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01-09 瀏覽次數:98
江蘇省鎮江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鎮獄減建字第2076號
罪犯嚴學明,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四川省宣漢縣人,漢族,半文盲文化,公民身份號碼513022197611098258,現在江蘇省鎮江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罪犯嚴學明,曾因犯流氓罪、搶劫罪、盜竊罪于1996年12月19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又因犯盜竊罪于2001年1月19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合并前罪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曾因犯盜竊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四川省宣漢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四川省宣漢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16年9月27日釋放。
2019年12月19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5刑初3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嚴學明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蘇刑終8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2日交付執行。
罪犯嚴學明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2021年9月27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21)蘇05執357號之一執行裁定,終結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5刑初34號刑事判決書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沒收沈華麗、嚴學明、王用剛沒收個人財產部分的本次執行程序。鑒于該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嚴學明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