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許廣舟暫予監外執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5-01-08 瀏覽次數:228
公示
2024年9月23日,本院作出(2024)蘇0904刑初160號刑事判決,以包庇罪判處許廣舟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2024年10月10日,罪犯許廣舟以因身體腎衰移植需要長期抗排治療,血壓高,心臟不好,血小板過低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病史材料等證據。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受理。
現將罪犯許廣舟暫予監外執行立案的相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如對本院上述暫予監外執行立案公示有異議,可以通過撥打電話0515-83539115。公示期:三日。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