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勇武,男,197564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22219750604097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無錫市新吳區坊前路58號萬裕苑106幢101室,住無錫市新吳區坊前路58號萬裕苑259幢101室。

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于2024114日作出(2024)蘇0205刑初720號刑事判決,以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罪犯華勇武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現判決已生效。罪犯華勇武以其肝硬化失代償期、肝癌晚期每21天要住院治療為由向本院提出監外執行申請,并提交相關病例材料。經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咨詢審核,罪犯華勇武乙肝肝硬化失代償期、肝癌介入術后輕度貧血、白細胞減少、血小板減少、脾功能亢進等病,肝癌需要住院進行介入治療,其病情符合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

院經依法審查,于202517日立案,現將罪犯華勇武暫予監外執行立案的相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如對公示對象有不同意見,請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通過以下聯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來信地址:無錫市錫山區華夏中路6號,刑事審判庭;郵編:214101。

聯系電話:051088225916、051088225912

 

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