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5〕蘇高獄減建字第20號

    罪犯束某峰,男,1987年2月2日生,江蘇省射陽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3年8月8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582刑初64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束某峰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19日交付執行。

    罪犯束某峰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6月獲得表揚,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束某峰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