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5〕蘇高獄減建字第32號

    罪犯姜某華,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江蘇省鹽城市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五監區服刑。2013年9月18日曾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23年2月22日江蘇省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492刑初5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姜某華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8月11日起至2025年8月1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4月28日交付執行。

    罪犯姜某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1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姜某華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