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5〕蘇高獄減建字第14號

    罪犯胡某麒,男,1991年1月6日生,江蘇省昆山市人,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1年11月4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583刑初82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胡某麒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1年2月8日起至2032年2月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責令按照參與的犯罪數額對被害單位尚未追回的財產損失予以退賠。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9日交付執行。

    罪犯胡某麒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七萬元、責令退贓已履行27151.24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胡某麒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