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某麒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1-03 瀏覽次數:110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5〕蘇高獄減建字第14號
罪犯胡某麒,男,1991年1月6日生,江蘇省昆山市人,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1年11月4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583刑初82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胡某麒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1年2月8日起至2032年2月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責令按照參與的犯罪數額對被害單位尚未追回的財產損失予以退賠。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9日交付執行。
罪犯胡某麒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七萬元、責令退贓已履行27151.24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胡某麒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