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4)蘇0508刑更24號

 

罪犯陳飛,男,1976年12月9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4197612092799,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江蘇省睢寧縣魏集鎮陸圩村578號。曾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十一個月;曾因賭博、為賭博提供條件,于2015年10月29日被蘇州市公安局工業園區分局處行政拘留二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一千五百元。曾因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10月11日被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以(2021)蘇0506刑初46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因其患有嚴重疾病,2022年1月6日經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2023年11月4日矯正期滿,依法解除社區矯正。罪犯陳飛因涉嫌合同詐騙犯罪,于2023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2024年6月25日本院作出了(2023)蘇0508刑初592號刑事判決,以合同詐騙罪判處陳飛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與前罪(2021)蘇0506刑初467號刑事判決所判處的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被羈押的一天及暫予監外執行的一年九個月三十天共計一年十個月已執行,折抵計入刑期;罰金于判決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內繳納,上繳國庫)。

判決生效后,罪犯陳飛提供了醫院就診材料,以患有擴張型心肌病、雙腎衰竭等嚴重疾病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余刑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本院對罪犯陳飛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進行立案審查。

在審查過程中,本院委托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陳飛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進行醫學審核。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1日作出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定罪犯陳飛系擴張型心肌病,心房顫動,心功能III-IV級,腎功能不全,高尿酸血癥,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3.1條所列疾病,且達到規定嚴重程度。

本院同時就罪犯陳飛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征求了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檢察院意見,檢察機關書面同意對其暫予監外執行。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罪犯陳飛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執行地為江蘇省睢寧縣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