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罪犯王明珠暫予監外執行立案的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啟東市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4-12-25 瀏覽次數:558
江 蘇 省 啟 東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2024)蘇0681刑更11號
罪犯王明珠,女,1986年1月10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11522198601105748,漢族,初中二年級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縣,住光山縣斛山鄉張棚村下王灣。2023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2023)蘇0681刑初493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王明珠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2024年1月12日,因王明珠系懷孕的婦女,本院作出(2023)蘇0681刑更12號決定書,決定對王明珠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限為2024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止。
2024年12月12日,本院收到光山縣社區矯正中心出具的情況說明,稱王明珠于2024年7月31日在光山縣人民醫院分娩一活體男嬰,現仍處于哺乳期間,請本院對王明珠是否繼續暫予監外執行作出裁定。
經初步審查,罪犯王明珠的情況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立案條件,予以立案。現將基本情況予以公示。如有意見反饋,請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內向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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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