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法院海事審判典型案事例發布損害生態環境跨省異地勞務代償案引關注
作者:江蘇工人報 萬森 發布時間:2024-12-24 瀏覽次數:203
本報訊記者昨日從省高院獲悉,江蘇法院海事審判十件典型案事例向社會發布。據介紹,本次選取的案事例涉及海上貨物運輸、船舶建造、海上旅客運輸、多式聯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船舶污染損害賠償等常見海事海商糾紛,以及海事刑事、海洋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等新類型案件,總結了江蘇建設國際海事司法中心、開展海事司法與行政執法協作的經驗舉措。
本次案事例的發布,旨在統一裁判尺度、完善審理規則,為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促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更有力的海事司法保障。其中,加強海洋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力度,創新跨省異地勞務代償——周某等三人非法捕撈民事公益訴訟案引人關注。
據悉,2020年禁漁期間,周某鼓動朱某甲、朱某乙等人出海捕撈生產作業,并承諾所有捕獲漁獲物由其收購。二人在周某的鼓動和組織下,先后四次到禁漁區,非法電捕撈大黃魚等水產品,并以2萬余元的價格出售給周某,周某販賣至農貿市場。基于非法捕撈行為給海洋生態環境造成的嚴重損害,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周某等3人對海洋環境的生態修復費用承擔賠償責任。
南京海事法院一審認為,周某等3人拖網、電魚等非法捕撈行為影響了魚類、蝦類等海洋水生生物的生長發育和繁殖,破壞了海底生物群落和生態環境的穩定,已經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的嚴重損害,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和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費用等環境侵權責任。周某等3人對海洋生態環境侵權行為具有共同故意,構成共同侵權。南京海事法院考慮到周某等3人家庭經濟困難、賠償能力有限,判決以勞務代償方式替代履行部分生態修復責任,并確定浙江省溫州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支隊對兩名浙江籍責任人的替代性勞務進行監管。周某、朱某甲、朱某乙均未提起上訴。
本案系南京海事法院首次受理由檢察機關提起的涉及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也是江蘇省內首例判決以跨省異地勞務代償形式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責任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