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罪犯何小彬,男,1972年9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眉山市,公民身份號碼51112219720902529X,漢族,小學文化,務工,戶籍地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土地鄉慶豐村1組,暫住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西夏墅鎮西夏墅村委住基村76號。

       2024年9月24日本院作出了(2024)蘇0411刑初543號刑事判決,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罪犯何小彬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在交付執行過程中,常州市看守所以罪犯何小彬患病為由不予收押。現罪犯何小彬以患病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

        經查,罪犯何小彬患慢性腎臟病5期、腎性貧血、慢性腎小球腎炎、高血壓3級(極高危),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何小彬暫予監外執行。

       現將上述情況依法向社會公示,如對公示內容有意見的,請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反饋。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聯系人:柏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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