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罪犯畢華剛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4-12-18 瀏覽次數:604
罪犯畢華剛,男,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江蘇省沭陽縣人,漢族,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通監獄一監區服刑。
2020年8月28日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311刑初2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畢華剛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28年1月1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蘇13刑終29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6日交付執行。
罪犯畢華剛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畢華剛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