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罪犯顏玉英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4-12-18 瀏覽次數:531
罪犯顏玉英,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現在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1年1月21日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21刑初20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顏玉英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違法所得二萬七千元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顏玉英不服,提出上訴,2021年8月2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刑終16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1日交付執行。
罪犯顏玉英在考核周期內,能不斷增強認罪悔罪意識,認清犯罪危害,認真遵守法律法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按時完成作業,曾因內務衛生不達標被考核,通過民警的教育,能及時改正不足,保持內務干凈整潔,積極參加勞動,在因違反勞動規范被考核后,能不斷反思,加以改正,遵守勞動操作規程,在保證勞動安全的基礎上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該犯在考核周期內,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顏玉英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